1、目的
為了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起重吊、索具的安全使用,吊裝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防止人身事故的發生和減少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山西蘭花科創田悅化肥分公司的吊裝作業。
3、歸口管理
貴州吊裝作業由設備部歸口管理。
5、術語和定義
5.1 吊裝作業liftingwork
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材、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6、職責
6.1 設備部應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健全技術檔案,并嚴格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進行管理。
6.2 設備所在車間至少每月一次檢查、維護起重設備,檢查維護結果及時報設備部,設備部應當及時聯系維保單位進行處理。
6.3 電氣車間每月至少一次對起重設備的電氣裝置、元件進行檢查。
6.4 外包工程、外雇吊車和廠內機動車輛的作業安全由所在車間負責管理,設備部負責監督管理。
7、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分為:
7.1 一級吊裝:m>100t。
7.2 二級吊裝:40t≤m≤100t。
7.3 三級吊裝:5t ≤m≤40t。
7.4 四級吊裝:m<5t。
8、貴州吊裝作業
8.1 資質要求
8.1.1 起重設備的操作者必須經過特種設備專業技術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8.1.2 起重設備維保單位、檢修人員必須持有特種設備專業資格證。
8.1.3 吊裝作業前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并認真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和吊車的《安全檢驗合格證》,并確認有效。
8.2 吊裝作業要求
8.2.1 三級以上(含三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較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吊裝作業主管部門設備部審核,報分管副經理審批后方可實施。
8.2.2 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的規定。
8.2.3 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DL 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8.2.4 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8.2.5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8.2.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應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8.2.7 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為吊裝錨點。未經土建部門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確需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必須經土建部門審查,報土建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8.2.8 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8.2.9 現場起重指揮員應佩戴明顯標志,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8.2.10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8.2.10.1 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8.2.10.2 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8.2.10.3 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8.2.10.4 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8.2.10.5 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8.2.10.6 停車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8.2.10.7 發生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8.2.11 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1)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2)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應捆綁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4)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6)8.2.10中與司索人員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作相應處理。
8.2.12 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制度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8.2.13 作業完畢應作如下工作:
8.2.13.1 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8.2.13.2 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8.2.13.3 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9、《吊裝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9.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所在車間吊裝指揮人具體負責辦理。
9.2 吊裝安全作業必須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切實可行的的安全措施并由吊裝指揮人逐項簽字確認。
9.3 《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作業方案,吊裝指揮人應詳細審查、確認,并對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同時,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9.4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內容必須詳細填寫、字跡清晰,不準涂改,按作業證內容進行作業。如需變更或擴大吊裝范圍應重新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10、《吊裝安全作業證》審批程序
10.1 四級《吊裝安全作業證》,作業單位相關人員審核簽字后,由作業屬地負責人(值班領導)簽字審批執行。
10.2 二級、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經作業單位相關人員、作業屬地負責人(值班領導)審核簽字后,由設備部技術員及以上負責人簽字審批執行。
10.3 一級《吊裝安全作業證》,經作業屬地負責人(值班領導)簽字確認,設備部部長審核簽字后,由設備副經理簽字審批執行。
10.4 《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吊裝作業負責人持證(作業完畢后交設備部存查);第二聯由吊裝指揮人持證(作業完畢后交作業單位存查);第二聯由監護人持證(作業完畢后交屬地單位存查)?!蹲鳂I證》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10.5 《吊裝安全作業證》必須隨身攜帶,持證作業,以備檢查。
10.6 《吊裝安全作業證》要及時存檔。
11、檢查與考核(10元/分)
11.1 設備部根據現場作業情況,安排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
11.2 吊裝安全作業票填寫不規范考核(5-10分)。
11.3 吊裝安全作業票上的各類人員簽字出現代簽現象和每人次考核(5-10分)。
11.4 吊裝作業安全措施未嚴格落實第8條或已經由作業負責人簽字確認,但仍未落實的按照安全措施未落實進行考核,每項考核(10-50分)。
11.5 貴州吊裝作業現場作業人員發生違章違紀現象考核作業人(5-10分),同時連帶現場作業監護人考核(5-10分)。
11.6 未辦理吊裝安全作業票證、作業地點與實際作業地點不符的、未按吊裝作業級別規定辦理作業票證的均按無證作業進行考核(50-200分)。
11.8 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