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2、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3、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4、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
5、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6、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7、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8、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9、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10、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11、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12、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13、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14、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15、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16、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17、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8、要嚴格遵守“十不吊”的規定。
19、風力超過6級或雷雨、暴雨時禁止吊裝。夜間吊裝必須保證足夠的照明,構件不得懸空過夜。